我们知道,在案件侦破初期——比如现场勘验、视频资料调取及之后的初步案情分析时期——我们绝对无法判定任何物证资料是不是作案人留下的(不是实然上的绝对,而是应然上的、证据学角度的绝对,即理论上不可认定),也绝对无法对案件真实做出定论,仅仅是各种各样的猜测,(并不是胡乱猜测,是基于犯罪结果的客观形态(非刑法学范畴词)、逻辑、科技、心理学和经验等的整合)依靠各种各样的猜测整合“侦查认识”,进而根据这种认识开辟侦查手段/措施。相关专业的师弟们想进一步了解这种侦查认识的形成的话,可以去图书馆读前公安大学教务长、侦查系主任,现ccpc院长HGK教授专著《侦查中的隐性知识》论文:刑事案件构成说 ;以及中南政法侦查学者 杨LY教授的相关论文,不过这位前辈非常热爱哲学,论文读起来难度稍微大些,orz本质上讲,就是对作案人的身份及案件内容先进行假说式的推定,比如推定现场蚊子吸过作案人的血,然后尝试通过其中的血液dna追踪“作案人”,实现“同一认定“ (加引号特指并不一定可靠)。当然,这种形如 “有罪推定”的侦查思路不仅不应该受到批判,还是实现侦查打击的必经之路:犯罪侦破活动是一种嫌疑人由无到有的探索性活动,且由于人的认识必然存在历史局限性等,在经过现场勘查、现场访问等环节后,从诉讼认识角度看不可能在那一时刻仅仅依靠前期侦查的有限证据便在严格的证据规则下边认定作案人和作案人的关联物证,也就无从谈起依靠证据推动案件的侦破活动;故在这种条件下仅能通过已有经验和一般性规律对作案人及相关物进行几种侦查假设,在这种假设的认识下梳理侦破线索,制定几种相对高效、相对准确的侦查方案,并通过排查的方法找出重点嫌疑人,而后再以严格的侦查取证模式对接诉讼,检验犯罪侦破的相关成果。犯罪侦破的追踪相似物(嫌疑物)理论及其反映的有罪推定思路不仅不会对刑事司法的严谨性、人权保护造成破坏;相反,承认侦破活动并非是依靠“同一”而是“相似”的原理展开推进,查找重点嫌疑人依靠的仅仅是假说和线索而非高度可靠的演绎推理和证据,反而让侦查主体对经过侦破活动而追踪到的重点嫌疑人与作案人本质区别正确认识,深刻的解释犯罪侦破活动中侦查范围缩小、制定侦查方案、确定重点嫌疑人等行为的高度风险性,更加重视从诉讼角度以严格的证据规则证实犯罪及犯罪与嫌疑主体的同一关联,从源头上规避刑事错案。那么总结论就是:蚊子的血可以作为侦破案件的重要追踪手段,可以用来破案。宏观上讲,就是可以通过蚊子中的血和蚊子咬过的人的血,把蚊子咬过的人和追踪到的人做同一认定,但不是和作案人作同一认定。
有过类似的真实案例,滨海县正红镇、五汛镇,响水县小尖镇等地发生多起车内财物被盗案。接到报案后,吉林娟赶到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很乱,嫌疑人留下的痕迹被破坏得很厉害。”吉林娟回忆,但她并没有放弃,几乎是一寸一寸地对现场进行搜索。在勘查即将结束时,被窃车辆挡风玻璃上的一只蚊子尸体进入了吉林娟的视线。“从当时蚊子的状态看,被打死时间不长,很可能就是在嫌疑人作案期间。”吉林娟脑海中立即浮现一个大胆的猜想——嫌疑人正在作案时,这只讨厌的蚊子狠狠地咬了他一口,而他则恼羞成怒,将蚊子拍死在挡风玻璃上。一想到此处,吉林娟立即用棉签提取蚊子体内残留血液,装入了勘查袋。经过化验,吉林娟找到了蚊子体内血液的主人。他正是8起系列砸车盗窃案的嫌疑人。
可以作为方向,但是不能作为证据。就算是个密闭空间也没办法证明这蚊子不是勘察现场的时候开门飞进去的DNA技术上应该没有问题,但是该证据的证明力上可能会打折扣,一是检材是否足够复检,二是怎么说明以及固定证据的来源,三是该证据的关联性问题。我的看法是在侦查阶段对于寻找犯罪嫌疑人作用比较大。发生在江苏省的一个真实案例。江苏省公安机关通过提取蚊子吸入血液的DNA,打破案件侦破僵局,一起流窜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的案件得以成功破获。当然随着社会可记得进步,可以通过这样的方法,蚊子这种细小又不容易发现的生物,可能也会用来做些其他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