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指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相对于消费者或其他交易对象体现的强卖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理论界将“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概括为:商品或服务直接搭配出售,即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要求购买必须接受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限定转售价格,即制造商向销售商提供商品时,要求销售必须按制造商限定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得自行变动;限定销售地区,即供应商提供商品时,要求经销商只能向某一类顾客销售该商品;独家经销限制,即供应商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要求经销商只能销售其提供的商品,而不得销售其他竞争对手提供的同类商品;等等其他表现形式。
订货基准,订货基准若不明确,也会对门店的订货工作形成阻碍。 订货基准的适用性,固然会因商品类别不同而有若干落差,不过大部分连锁商品,都以制定订货基准来规定订购作业的标准,以下所列,为某连锁商店的订货标准: 1.从订货到进货的一轮储备期间内,周转数量超过一个订货单位以上的商品务必在库房保有库存。 2.有关库存方面,包含卖场上已陈列的商品在内,以两轮储备期间的需求量为其总存货量。 3.有关高周转性商品的估算,是根据总部发行的“高周转性商品表”有及过去两个月间的商品订货次数和采购数量来设定标准。至于缺乏确切资料的商品,则以总部负责采购人员的预测为准。 4.有关季节商品方面,则由采购人员依据季节指数以及过去同月份的采购实绩,按照各种分类,分别设定订货基准。 5.有关一般商品方面,若该店铺是以订货单位的1.5倍作为排面数量基准,当商品存量降至最大陈列量的三分之一(即订货单位的二分之一),即达订货点。至于未以订货1.5倍作为排面数量基准的门店,亦比照办理。
作为一个店长必须认识到,店铺经营活动的初始环节,商品的采购同销售一样重要,没有好的商品,销售也就无从谈起。通过商品采购,组织适销对路商品,周转快,资金占压少,商品销售才会充满活力;反之,就会造成库存结构不合理,销售商品缺货断档。因此我们毫不夸张地说:采购到好的商品也就意味着完成了销售的一半。因此学会商品订购的流程、方法和技巧、条件等,实施一整套有计划的采购步骤,实在是店铺经营者不可或缺的一项重任。1、订购商品的流程,店铺的订购是指门店在连锁企业总部所确定的供应及商品范围内,依据订货计划而进行的叫货、点货或称为添货的活动。连锁店铺通常不承担采购作业,订货的依据是日常销售规律。订货的批量和批次一方面取决于销售量;另一方面取决于信息处理和物流配送的技术水平。国外发达国家的发展趋势是分不同商品,按销售量多频度、小批量送货,送货直接上架,店铺无库存经营。2、合理订购商品的条件(1)对店铺库存量有准确把握,合理的订货首先来自于对现有库存量的准确把握。库存量除了通常意义上仓库中的商品存量外,还包括销售现场陈列品的量。在无仓库营业的店铺,货架上的陈列量就是库存量。不管库存表现为何种形态,要想订货有较高的科学性,必须随时准确了解库存商品的实际状态,做到心中有数。这是合理订货的基本前提。(2)对商品有具体细致的管理,日常商品销售和营业过程中,要形成具体、细致的商品管理制度。对商品陈列位置、陈列方式、陈列量、标价、进货时间、保质期、温湿度控制等等各方面,都应实行具体、准确、细致的管理。有了这些方面准确的数据,才能较恰当得出需要更换、补充和处理的结论,才能真正把握库存状态,为确定订货量提供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