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有市民来电吐槽,其在欧洲旅游时弄丢一部iPad,谁知有好心老外捡到后按图索骥找到万里之外的失主,并自掏邮费寄回广州,谁知失主领取失物时,却被告知要缴10%行邮税。老外抬金不昧,并自掏腰包将失物寄还给中国的一名女失主,确实令人感动。但海关对跨境邮寄的物品征收关税,也并非像失主表现出来的那样令人“伤心”。从表面上看,海关对失物也征税,显得有点不近人情,甚至消解了好心老外抬金不昧、万里寄还的善意。但从依法征税的角度来看,海关的做法并无不妥。当然,对于这种邮寄品,海关也不是非征税不可,关键是,失主拿不出可以不征税的证据。事实上,这名失主为领回在国外丢失的一部iPad,向海关交纳了200元的行邮税,一点也不冤枉,权当是为自己的过失和不懂税法,交了一笔学费。首先,其购买这部iPad时,没有向商家索要发票,既帮商家逃了税,又为自己维权留下了隐患。比如,就因为失主拿不出发票,才无法证明iPad是在国内购买的。同时,失主带iPad出镜时,未及时填写申报单,导致其无法证明该物品是在国内购买的或者是出境时携带的,海关也无法对其免税。可见,失主领回失物被征关税,海关是照章办事,错在失主自己——购买商品时未索要发票,出境时未填写申报单。特别是,购买商品不索取发票,在消费者中相当普遍,必须引起重视。商家主动开具发票,是法律赋予商家的法律责任,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从事其它经营行为,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收款的时候必须开具发票。也就是说,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商家拒开发票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消费者不索取发票,等于是纵容商家逃税,也是不懂税法的具体表现。因此,失主领失物被征关税,给公众上了一堂“税法课”。
2010年10月,各地海关加强个人行邮物品的纳税征管,带一台iPad入境需要缴纳1000元的进口税。虽然海关总署“强制”手段意在打击走私水货,但是由于不少型号的iPad产品本身只有3000多元,进口税却缴纳1000元,当时引发了消费者的诸多质疑。为此,商务部有关部门还专门向海关总署发送咨询函询问此事。商务部意见认为,中国加入WTO后的重要承诺之一就是对各类计算机实施零关税,海关向iPad征收千元进口税与WTO规则不一致,海关对iPad等电子产品征收千元税税率过高。此后,海关总署对税率进行了调整,将iPad进口税率按规定为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