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就是一个物体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程度,而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具体如下:、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以下。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质量标准,需要加固修补,直接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300万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之间;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之间。
三级一般,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之间。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坍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质量事故分三级: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不含);大型桥梁结构主体垮塌;三级重大事故:死亡1-9人;300-500万;工程质量事故常见的成因:违背建设程序;违反法规行为;地质勘探失误;设计差错;施工与管理不到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自然环境因素;使用不当。
质量事故是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生预料的原因而导致达不到预期的质量。其原因包括,工人技术,机器失误,制造过程不合适,物料超标,规格错误,监管不力及环境的变化。未遂质量事故是指水泥富余强度不合格。重大质量事故是指不合格水泥或废品水泥出厂。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措施如下。立即通知用户停用该批水泥,按用户要求包退包换。如该水泥已用于工程,企业要派人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如该批水泥在途中,企业应立即追回。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七日内写出书面报告,报省、市主管部门和水泥质检机构。对事故责任者和企业负责人严肃处理。
质量事故故是指半成品和成品因工作失误、技术性错误或指令性错误所造成的质量不合格的事件,该事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通常将质量事故分为轻质量事故、重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3个档次,3个档次是以质量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来划分的。经济损失的划分指标由各厂自行决定,轻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应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6个月,如果月平均工资是400元,轻质量事故应超过2400元才可作为事故处理,这样不至于将质量事故与质量过失或正常的不合格混为一谈。对于有意破坏质量的人,不论经济大小都应作质量事故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