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得越成功的互联网企业,性质越偏重于平台:它们提供工具,不生产内容(货物等),接入第三方合作伙伴。平台的属性也使得它们在遭遇危机事件时,比三鹿遭遇三聚氰胺毒奶粉更具有争议性,因为外界很难界定平台要承担何种责任,更遑论定性这些平台的主观善与恶。平台不承认作恶,但结果却实打实的“不仁”。以结果论,导致这种羞耻的最大敌人,来自“先天护身符式的原罪”——技术中立。
互联网往往不涉及人身安全,这成为小恶不断的心理依托,但互联网体验为王,侥幸赢不了未来。不作恶 VS 成本,粗放经营与作恶相伴而生,本质上莫不是从业者对成本的顾虑,但从长远看,输了口碑。不作恶,本应成为不分行业不分地域无可争议的企业运营道德标尺,成为企业对用户最基本的承诺。现实社会,企业却经常走向不作恶的对立面,巧立名目攫取利益,看似赢了当下,但逐渐输掉未来。全社会哗然的快播之死,面对涉黄指控,快播高管“技术无罪”抗辩仍有相当多的同情分。“不作恶”变成一件很难的事,制度漏洞,还是技术中立,抑或权责失衡的诡辩逻辑——大善小恶?
互联网技术是上进的,一开始偏袒己方后来互利共赢,但不会那么亲你如果不同国的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