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明文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五十六条的罚则规定,有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情形,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如实告知”义务已被明确写入条例里面,医生常用的“白色的谎言”被立例禁止,患者的“知情权”得到充分的尊重。
不应该。凡有看病经历的人都知道,医生在给患者看完病后都会在病历上详细记录诊断的结果,患者可以知道自己患的是什么病,需要怎样治疗,病情是轻还是重。医生也会将病情如实告知患者,并会叮嘱患者要注意些什么。但有些特殊的病情医生就不一定会如实告诉患者,比如癌症患者和各类绝症患者就不大可能直接从医生口中知道自己的真实病情,这类患者通常都是靠自己的观察和在日后的治疗过程中慢慢知道自己真实病情的,少数患者的亲属会将病情告诉给患者。
应该。病人在及时知道自己的病情后对病人最少有几个方面的有利之处:一是可以更为积极地配合医生治疗,只要有一线生存希望,都应该不会放弃,医生怕病人受不住打击而对病人隐瞒病情的做法其实是将个别的情形放大化了;二是病人可以更好地处理自己急需要处理的紧要事情,比如及时处理自已的投资和财产分配及安排家人生活事宜等事情。如果三是便于病人以更平静和积极的心态面对死神的挑战,或是安静地离世,或是开心地生存下来。医生如果对病人隐瞒病情,就会给病人带来诸多的不利的因素,同时也侵害了病人的知情权。
应该,病人有权力知道自己所患哪种疾病,何种程度,从而自己能多方面咨询自己信任的医生(西医和中医),从而选择自己能接受的治疗方法
凡是准开刀的病人,都是轻病,凡是推拖不敢给病人开刀的人,是西医没把握的病,才不敢开刀。所以,凡是开刀的会说清楚,不敢开刀的,它们也不会说清楚。它们不叫治病,叫保险荫蔽治病,实际是慢性杀人的医学,它敢说吗?
不应该。既要告知患者真实病情,又要讲究“告知”技巧 有医生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就“告知”这一事项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比如在什么情况下,医生应当告知病人什么样的病情内容,什么时候有必要隐瞒,什么时候该将病情直接告知患者。对于绝症患者而言,这种制度性的规定就显得犹为重要。医生既要让患者知道他们自己所患何病,又要注意把握知道病情的时机和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