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北京中关村二小霸凌事件”“江西永新初中女生打架”“四川资阳扒衣羞辱女生”……近年来,多发的校园欺凌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也反映出这一问题突出,全国检察机关2016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988人。根据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8种危害性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为此,社会上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声音,一种是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惩处“熊孩子”打架斗殴现象,另一种声音则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不应该。即便不动用最严厉的刑罚手段,也可退而求其次,尝试赋予学校惩戒权,或者设立专门学校管教犯错学生。要知道,惩戒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手段,仅仅局限于口头的批评教育,却像“鸵鸟”那样漠视惩戒教育,本身就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而且,如果不能对校园欺凌责任人施加行政、刑事制裁,又没有学校惩戒或矫正教育补位,这些人可能更加肆无忌惮、无法无天。《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已提出要强化教育惩戒威慑作用,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应该。针对此类现象,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2016年11月,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近日,公安部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
无论是刑事处罚还是行政拘留,都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性制度。那么,解决“熊孩子”问题,处罚的年龄到底该不该降低?这引起代表委员热议。
不应该,不能再降低年龄了,孩子的这些可怕的行为,大多数要归咎于家长的不当行为的影响,家长的良好引导才能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对平时疏于给孩子关爱和引导的家长可以考虑用类似于诚信体系对失信人员的处理的方式,提高此类家长的各类生活成本(如降低贷款额度,提高贷款利率等措施),使此类家长在生活中的一些行为受到限制(如几年才能出国一次或国内旅游一次,限制高消费),使用一些非强制的手段使家长能更多的关注和关爱孩子,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
无论多大年纪,这种事都不该发生
不应该,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只保护受害未成年人,如果未成年人犯错一切责任家长承担,就是说孩子偷东西按成人偷东西来处罚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