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1人际关系和谐协调的或(愿做一个)“好孩子”的定向阶段。好的行为就是帮助别人、使别人愉快、受他人赞许的行为。这很大程度上是遵从一种老看法,即遵从大多数人的或是“惯常如此的”行为。皮亚杰的“主观责任感”是在本阶段出现的。
阶段2“法律与秩序”的定向阶段。倾向于权威、法则来维护社会秩序。正当的行为就是克尽厥职、尊重权威以及维护社会自身的安宁。儿童认识到社会秩序依赖个人乐于去“尽本分”和尊重适当建立的权威。后习俗的、自主的或原则的水平在这一水平上,人们力求对正当而合适的道德价值和道德原则作出自己的解释,而不管当局或权威人士如何支持这些原则,也不管他自己与这些集体的关系。
社会契约的、墨守成法的定向阶段。一般说来,这一阶段带有功利的意义。正当的行为被看作是与个人的一般权利有关的行为,被看作是为全社会所认可、其标准经严格检验过的行为。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个人价值和个人看法的相对性,同时相应地强调为有影响的舆论而规定的那些准则。除了按规章和民主商定的以外,所谓权利,实际上就是个人的“价值”和“看法”。这样就形成一种倾向于“法定的观点”,所不同的是可以根据合理的社会功利的理由改变法律与秩序(不是像阶段4那样固定在法律与秩序上)。在法定范围以外,双方应尽义务的约束因素即自由协议和口头默契。这就是美国政府和宪法的“官方品德”。
这套理论最大的积极意义在于在心理学领域内开创了道德推理、道德发展研究的先河在Kohlberg之前,道德在心理学内部大概只是一个“顺带提到”的东西。例如,弗洛伊德认为道德发展是私欲被压抑继而被社会价值取代的过程,是个体内在动力和社会外在动力互相角逐的过程;类似地,斯金纳认为道德发展的源动力是社會化过程,只不过他更强调环境对个体的强化作用;即使是Kohlberg的导师皮亞傑,道德发展也只是他的認知發展論下,作为个体“认知发展”的一个附属品。他们只是将心理动力学、行为主义、认知主义的主体理论应用到道德发展当中,后者的作用在于体现其主体理论的解释力。大多数人关注的也只是这些主体理论,并不会对心理学内部关于道德的研究有太多看法。
我的看法是科尔伯格和皮亚杰的理论都基于当时的社会水平下的儿童认知水平,随着社会 科技与教育的发展,很多都不能在适用于现代社会。对于这个质疑,我曾经在幼儿园和小学做过相关实验(原谅我没有找那么多阶段得儿童,实在没有足够时间,不好意思),发现孩子的认知水平都相对普遍提前,对于这个现象,我归因于社会发展,更加丰富的世界带来更多的外界刺激,促进了儿童认知发展。也就是即使理论和结果本身正确,也不适用于现在。就像很多人说现在的小孩比以前聪明一样,社会环境对于社会认知和智力发展有着明确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