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即一个人在心跳、呼吸暂停的情况下,不能放弃对患者的抢救,应按医疗原则,尽一切可能救治;生命权是每个患者最基本的权利。正因如此,救死扶伤就成了医务工作者的神圣天职。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权,各医院在设立各科诊室的同时,还开设了被称为“生命的绿色通道”的急救中心,其目的就是尽一切可能、尽一切方便抢救危重患者的生命,让患者在保全生命的情况下接受进一步治疗。
身体权: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官、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患者生前的身体权不容侵犯,患者去世后的身体权也不容侵犯。没有患者的遗嘱或未征得患者的家属同意,医务人员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能摘取患者的眼角膜、内脏等器官。
健康权:是指患者不仅拥有生理健康权,还享有心理健康权;患者到医院就诊的目的就是请求医生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身心是每一位医务工作者的责任。
平等的医疗权:是指任何患者的医疗保健享有权都是平等的,在医疗中都享有得到基本的、合理的诊治和护理的权利,在医务人员面前,患者是平等的。医务人员对待患者一视同仁,对他们的正当愿望及合理要求都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尽量给予满足。平等的医疗权体现在患者就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疾病认知权:患者对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的权利。医生在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让患者知悉病情。
知情同意权:患者有权利知道医生对自己采取的诊治方法,并对方法的有效率、成功率及并发症有获知的权利。在获知情况下决定是否将同意权转移给家属,但是患者家属的意见不能代替患者的意见。当患者的决定与家属的意见不一致时,医生首先要考虑患者的决定。
保护隐私权:患者对医生所说的心理、生理及其它隐私有权要求保密。医护人员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患者隐私。医疗保密的含义有两个:一是为病人保守秘密,对患者的隐私要守口如瓶,把患者的隐私当作笑料公开谈论是侵权行为。二是对病人保密,有些病情让患者知道会造成恶性刺激,加重病情,使患者绝望,应予保密。
免除一定社会责任的权利:是指患者在获得医疗机构证明后,可免除一定社会责任,同时有权利得到各种福利保障。如精神病人对自身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生病时患者要求医生出具休息证明;因病不能从事某种工作,要求给予证明。医务工作者应对患者进行认真检查,实事求是地开具医疗证明,医疗证明只涉及病情,不涉及社会问题。
患者的诉讼权:患者和家属有权对医生的诊治方法和结果提出质疑,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部门提出诉讼。
患者的求偿权: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时,患者和家属有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权利。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患者或其家属。
权利和责任是相互的,患者在就医时除具有一定的权利外,还要承担责任。患者的主要责任是交纳医疗费用,患者对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所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应给予一定的报酬。同时患者要遵守医疗的约定及对医务人员的尊重等。患者的权利要靠医患双方共同来维护。患者只有了解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医护人员有意或无意的侵权行为,作为一个医务工作者更应知悉维护患者的权利是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1、享受医疗服务权:公民患疾病或受到其它伤害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2、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3、人格尊严权: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不得因年龄、病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受到歧视或者其它不公正的待遇,患者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4、知情同意权: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生做出的诊断、即将接受的治疗及其效果、要支付或已支付的医疗费用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生提出的手术及手术方案、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它特殊治疗的建议;5、隐私权:患者有不公开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等个人生活秘密的权利,医院和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6、获得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力:由于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而造成身体受到损害的患者有要求获得经济赔偿或重新得到治疗直到完全治愈的权利;
1、医疗保健权:公民患疾病或受到其它伤害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2、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3、受尊重权: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不得因年龄、病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受到歧视或者其它不公正的待遇,患者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4、知情同意权: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生做出的诊断、即将接受的治疗及其效果、要支付或已支付的医疗费用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生提出的手术及手术方案、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它特殊治疗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