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全球信息化的进程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网络在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的同时,也把人们带入了网络经济新时代。新时代的到来,也伴随着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那就是网络购物,网络购物的出现影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环节。网络购物的不断发展,各种促销形式的出现,使得消费者眼花缭乱,“跳楼价”、“秒杀”、“聚划算”、“零利润”、“抢拍”“包邮免邮费”等等,消费者在这些“诱惑”面前“享受”着网络购物的方便快捷,但也不可避免的在网购中出现一些问题,究竟怎么才能实现健康的网络购物,需要我们做的工作还有许多。
如果问什么是网络购物,很多人会说“就是在网上买东西,然后快递给送到家”,这是一种通俗的说法,确切的答案是“网络购物也叫网上购物,是电子商务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用户为完成购物或与之有关的任务而在网上虚拟的购物环境中浏览、搜索相关信息,从而为购买决策提供所需的必要信息,并实践决策和购买的过程”。谈到网络购物,一些人马上会想到淘宝网,其实网络购物分不同平台,第一种B2C,即商家对顾客的形式,如:凡客、当当网等,第二种是C2C,即顾客对顾客的形式,如淘宝、易趣等,第三种是B2B,用于企业之间的购物交易,如阿里巴巴、淘爱网、淘乐吧、搜淘宝等,还有第四种B2F,第五种O2O等等,但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就是前三种。
合同的成立。依照合同法之规定,合同的成立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卖方将其商品在网店展示的过程应视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邀请应视为要约。对于内容具体确定应理解为至少包括标的、价款两项内容。网上购物过程中,卖方展示给买方至少包含上述两项内容,故应视为要约。买方将商品放入购物车的行为,应视为买卖双方对于价款和标的物初步形成合意,淘宝网随后会提示买方及时付款,故买方将商品放至购物车的行为应视为买方的承诺,买卖合同成立。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网络交易有很强的随意性,不存在所谓的信赖利益损失,故买卖双方均享有任意撤销权,买方可以随时删除购物车中的商品,卖方也可以随时将商品下架。
合同的生效。买方将商品放至购物车的行为是承诺行为,一旦承诺合同即成立,但尚未生效。笔者认为,此时买卖双方成立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所附的条件是买方的付款行为,买方将货款汇至支付宝,买卖合同即生效。非经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双方的合同不得解除。卖方应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履行发货义务,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首先,在网上购物,买家不能现场对货物进行直观的近距离观察,只能通过上传图片和文字介绍了解一些货物外观情况,即使通过文字传输或者电话进行了解,也是不全面的,仅仅能知道卖家愿意提供的信息,并且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也得不到保证。其次,货物质量不能保证。网上寄卖的货物价格相对便宜,其进货渠道也是五花八门,特别是对货物的质量没有任何监管,伪劣、假冒商品层出不穷。价格陷阱同一种货物型号不同,进货渠道不同价格是不一样的。通过网上银行和“支付宝”进行支付本身就存在风险。在现实中经常存在以种种借口要求买家用汇款或者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一旦发生诈骗行为,公安机关根本无法查证。即使用“支付宝”,其中也存在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网上购物最吸引人的地方就是价格便宜,为了降低成本,在发货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不通过大型物流渠道,往往走一些小型物流企业,在物流过程中容易发生丢失和被盗等情况。网络交易对卖家的资格没有严格的准入标准,即使是一些知名的门户网站只是要求将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上传,登记“真实身份资料”,缴纳费用就可以开设“网上店铺”,手续极为简便。伪造身份资料也极为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