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给亲人建坟墓的时间,应该写在墓碑的右方而不会是在顶端,通常我们用小字体在墓碑的三分之二处写。第二、正文也就是写墓主的姓名,如果是夫妻,名字应并排写,男居右女居左。字数应为单数,并且中间“寿域”两字须比其它字大一倍。第三、落款处特指的是建造墓地的人,也就是出资者,也应该写上自家子女以及孙辈曾辈的名字,比如:孙某某、孝男某某、孝女某某,敬立,“敬立”之前要空一格位置,子孙名字前省略写姓氏,但外孙若是异姓,则要写上其姓氏了。落款位置在左侧三分之二写起,字体大小一般与日期一样大小。第四、碑文的字数是有限定的,碑文总字数包括时间正文落款必须为五倍加一,即21字、31字、36字,然后用“生老病苦死” 或“金木水土火” 各五字去一一对应,首字和最后一字必须为“生”字或“金”字,因此,当总字数不是五倍加一时,在时间、正文、落款上就要适当加字或减字了,达到上面规定的字数为止。碑文,是指刻在竖石上的文字。这种文字是专为刻碑而作。有些文章虽刻在碑上,但不是为立碑而作的,就不能叫作碑文。碑文这种体裁有文,有铭,又有序。立题时,看包括哪些形式而定,或直题为某某碑,或题为某某碑铭,或题为碑并序、铭并序之类,没有固定的格式,有的就不题碑铭等字,直书文章题目了。
墓碑,是碑文的一种。这类碑文是赞颂死者的,赞其人,不涉及成神显灵等怪事。写这类文章,往往溢美过誉。中国文学史上有两个写墓碑的大师,一个是汉朝的蔡邕,一个是唐朝的韩愈。蔡邕曾对卢子干、马日碑说:"吾为天下碑文多矣,皆有惭容,唯郭有道无愧于色矣!"因为只有《郭泰碑》是颂当其人的,其它的碑文则都颂非其人,可见他作墓碑大多是对人溢美过誉的。韩愈撰《柳子厚墓志铭》,转弯抹角地批评柳宗元参加王叔文改革集团一事。这批评虽然全是出于韩愈保守的个人偏见,很不持平,但是,作为碑文,他采用褒贬兼用的方法,打破只称人之善、不称人缺点的传统做法,却是值得提倡的。总之,不管褒也罢,贬也罢,以不失实为贵,以公允持平为美。
墓碑文的体制,一般包括姓名、籍贯、家世、经历、文章著作、逝世时间,然后是某年某月葬于某地,最后是铭文。墓志的内容也包括姓名世系、籍贯、行为事迹、年寿、逝世年月、子孙大略、葬时、葬地,最后是铭文。铭文是总括性的赞语,多为韵文,三言、四言、五言、七言或骚体都行。墓碑、墓志所包括内容大体相同,只是志求简明而碑尚丰丽。我国从汉朝以后,刻碑的风气逐渐普及,几乎处处可碑,事事可碑。有山川之碑,城池之碑,宫室之碑,桥道之碑,坛井之碑,家庙之碑,风土之碑,灾祥之碑,功德之碑,墓道之碑,寺观之碑,托物之碑等。前人实行,后人效法,中国的名胜古迹,竟形成独特的“碑石林立”的民族特色。因此,碑文竟成了使用范围极广的实用文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