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当事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成为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合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由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当事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分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转移给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当事人的合并和分立也是一种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因其有自身的特点,合同法对其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当事人的合并和分立与一般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相比,不同点在于,当事人的合并和分立往往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行政命令而进行的,而一般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是通过协议来进行的。当事人合并后责任的承担。为了制止一些企业借改革之机,利用企业的合并或者分立逃避债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合并、分立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该规定办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所以,企业法人分立的,还应当到有关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使债权人能了解企业的变更情况。外资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外资企业出现分立或者合并情形的,还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A公司是与顾某订立合同的主体,虽然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了C公司,A公司已经不存在了,作为C公司的人员拒绝顾某的送货看似有道理,实际上是违反《合同法》的规定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所以,C公司应当履行原A公司的合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