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快”和“准”,否则就会失去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和有利条件。事故现场情况、当事人和相关证据对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至关重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事故调查不是就事论事,而是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防止发生同类事故。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各种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责任事故,另一类是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由事故单位或者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所引发的事故,即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自然力所引发的事故,即人类不可预见、不可抗拒、不可避免的事故。
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有责必究是事故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原则。事故处理绝不放过一个违法者,也绝不冤枉一个守法者。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运输事故管理,落实安全运输责任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所属部门或者队伍应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包括道路行车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其它安全事故。
第四条 安全事故分类
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只有重伤及以下的事故;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设备、财产损失事故分类: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 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以上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