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让我想到荒野生存中有许多相似的情况。例如,第一季的一集是贝尔的沙漠之旅。他遇到一条响尾蛇。他当时很饿,但他说蛇在美国保护动物,所以他没有吃。
从紧急避险的定义上来说,你描述的情况是合法的,因为处于保护生命权的目的而牺牲的财产权这点是没有任何疑问的。
是否构成紧急避险的条件,如果没有相关的司法认定标准,那么就是从一般大众的理解上来认定,而按照题主所描述的情况绝对是符合紧急避险的危险要求。如果题主描述的问题不适用紧急避险的话,那么就是司法实践价值观扭曲,认为熊猫的价值大于生命价值,如果这样的案例真的发生并且不适用紧急避险,那么下次野外再遇到这种情况,大家记得吃熊猫之前考虑一下后果,吃了要坐牢的。
另外吃熊猫案的“紧急”,我认为在认定时不能过于严苛。你总不能要求说在死亡临界点的前一秒才算是“紧急”吧?结合楼主所提供的“山崩土陷,被困40多天了,绝望无助,没吃的,没喝的以及眼冒金星,天旋地转,走不动路时”等信息,我认为你可以放心吃了。
我想说的就是紧急避险一定是适用这种情况的,再整这个那个有可能出现的不适用的一些因素,是法律实务人的职业习惯罢了。
事实上,生存是第一位的。只有你有生命,你才有能力考虑它是否是非法的。
如果你遇见野生大熊猫,不要轻易招惹它,它不是一只猫它是熊啊。如果它只是在等着你吃,就像你说的,你吃它,然后活下去。
什么是法律?法律的根本是制约人们,因此法律的适用的前提就是处于“文明社会”这一前提,而当一个人在野外被困,失去与外界求援的机会,饥寒交迫的时候,这实际上是处于“”自然状态”,而非法律所管辖的范围。在这种状态下,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合理,取决于个体行为与当时环境,按照“适者生存”的进化原则,很显然,不管是熊猫、狮子、老虎、大象,都可以猎杀,而不会涉及犯罪问题。
但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中,考虑的我国国情,我认为“有罪,但免于处罚”的几率要大些 。
鉴于有人认真谈到法律问题,我也补充一下认真的看法,结论是:
触犯刑法,但可以免予处罚。理由如下(假定熊猫是在中国境内,仅以中国法律为依据):
1、按《刑法》第6条对适用范围的规定,绝不存在“非法律所管辖范围的自然状态”。
所谓自然状态,这是哲学或社会学的说法,或有道理,但绝对不是“针对搏杀后的法律问题”的讨论。
2、若援引《刑法》21条对”紧急避险“的规定,至多是“不负刑事责任”,并不等于“无罪”。
两者在法律概念上并不相同,律师作辩护时,也是区分“无罪辩护”和“不负刑事责任辩护”,并分别适用不同法律规定的。类似的区别如《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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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如果碰到荒野求生,真的遇到一只200多斤答大熊猫,你真的能够杀得掉吗?这是个问题,或者有可能你还没动手就被熊一掌呼死了。
一.熊猫目前还没脱离濒危野生动物行列,野外想找都难;二.熊猫这种动物很敏感,缺少食物的地方它一般不去;而它能吃的有一大部分你都能吃;三.成年人类个体与成年熊猫个体遭遇战的胜率……希望你有战斗民族血统;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请自行百度《刑法》;五.为了生存你吃掉它和它吃掉你都是没问题的,法律是以调整人类集体秩序为存在意义的,生存的权利是最根本的权利,正如剥夺生命是最后的惩罚,一个人与世隔绝,你的意志就是法律,回归社会请遵守统治阶级的意志,并安心接受法律的调整,除非你可以修改它或绝大多数人需要改变它,无论改成什么样,或改成其它名字,最终还是要有一套相应的规范,也是自律标准的底线。
和不合法就要看是法制还是人治了,且不说真要是人饿的实在不行了干的过干不过熊猫,如果我可以忍受荒山野岭几天不吃食物,是不是可以合法的杀死熊猫?就算法医把人解刨了也能看出几天未吃东西这种状态下是不是就有了杀死熊猫的条件?喷子勿喷我只是说出一种漏洞而不是否决人的生命不如熊猫!
按道理来说是不行的,不过既然说了是荒野求生,饥不择食的情况下也是没有办法,不过尽量还是选择其他食物,熊猫毕竟是熊还是我国国宝,虽然熊猫是吃竹子的但是牙齿的锋利程度依旧可以把人给撕成碎片哦
首先,在野外碰到熊猫的几率很小,不一定能遇到,如果真遇到熊猫,你打不赢它;你有枪,就不用必须打它了……而且熊猫是国家保护动物,不能吃它,否则,后悔一辈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