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或农民集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土地所享有的全面的、支配性的权利。土地所有权人对所拥有土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土地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完整性、永续性、弹力性的特征。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权利体系中最重要、最基础的土地权利,其他土地权利都是在此基础上派生的。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我国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还具有主体特定性、交易禁止性、权属稳定性等特点。土地所有权是由土地所有制决定的,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从而在土地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这两种土地所有权。国家和农民集体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土地产权是指有关土地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一般用“权利束”加以描述,土地产权包括一系列各具特色的权利,它们可以分散拥有,当聚合在一起时代表一个“权利束”,包括土地所有权及与其相联系的和相对独立的各种权利。那么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通常由哪几个部分组成呢:
(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其土地的权利,包括三层含义:其一,土地所有者可以自由地使用和处理其所有的土地并有权获得收益;其二,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其三,权利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2)土地占有权。依法对土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
(3)土地使用权。依法对土地加以利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4)土地收益权。基于拥有或使用土地所应取得经济收益的权力。
(5)土地处置权。当事人依法处置土地的权力。包括土地的买卖、出租、抵押、入股、馈赠等权力。
土地产权是指有关土地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一般用"权利束"加以描述,土地产权包括一系列各具特色的权利,它们可以分散拥有,当聚合在一起时代表一个"权利束",包括土地所有权及与其相联系的和相对独立的各种权利,如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等。英国的土地制度历史悠久,体系完整。在英国、英联邦国家和地区,全部的土地从法律上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也就是说英王是唯一的绝对的土地所有人,个人、企业和各种机构团体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英国、英联邦国家和地区的土地虽然在法律上都属于英王(国家)所有,但拥有永久业权的土地持有人实际上就是该土地的拥有者。因此,英国是一个土地私有制国家,绝大部分土地为私人或法人所有,政府和公共部门所有的土地仅占很小的一部分。
土地权利是指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直接支配土地、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土地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土地权利在物权法上就是土地物权,是最重要不动产物权。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我国土地权利体系进行了明确,将土地权利分别在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作了规定。其中,所有权中规定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中规定了土地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结合我国土地权利的传统划分和相关法律规定,可将其划分为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土地抵押权四个大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