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了赵汀阳的观点,其中第一句“社会契约有着特定的社会和时代背景,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社会契约未必是公正的”,这一句我就不太同意,因为把社会契约理论想简单了。近代政治哲学家的社会契约论理论看上去结构差不多,都是一群人凑在一起达成某种约定,订立一套规则,但是具体说来其实包含两种截然不同模式,第一种模式中参与签订契约的人是社会上一个一个实实在在的个人,每个人有自己的偏好和观念,每个人的物质条件也各不相同,休谟理解的社会契约比较接近于这个模式,我个人认为霍布斯的也是这个模式;第二种模式中参与签订社会契约的人是抽象的个人,个人的禀赋好恶并不影响缔约,我个人觉得卢梭比较偏向这一种模式,而这种模式推到极限其实就变成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里所谓“自己为自己立法”了,因为一万个抽象的人和一个抽象的人立出来的约其实没差别。这两种不同模型所推演出来的理论结果挺不一样的,第一种模型通常更侧关注多元的社会和观念的歧见,但是能够得出的结论比较有限;而后一种模型通常思辨的理论色彩更浓厚,相应的有时也能够阐发出一套成体系的理论。说回到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我个人的理解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模型更像是前面提到的第二种模式,因为每一个进入无知之幕的人其实都失去了原本的个性。不管把多少人放进无知之幕,得到的正义的观念应该都是一样的。当然了,我前面讲得区别并不是绝对的,每一个思想家的理论多多少少都兼有两种模型的某些要素,《正义论》也不例外。
“罗尔斯没有考虑到“无知之幕”消失后政治博弈继续存在的的情况”这句话犯下了严重的错误。但是仅仅强调“无知之幕是一个思想实验,它是应然,而不是实然”也同样不尽然。罗尔斯有一句名言,他的政治哲学是“现实可能的乌托邦”。乌托邦是指他的理论的规范性,现实可能则意在指实然上绝非天马行空。从分析罗尔斯的著作开始。《正义论》当然是罗尔斯最重要的著作,《正义论》第一编中他详尽地反驳了直觉主义、功利主义等常见的道德哲学流派。然后在这一编的第三章,完整的阐述了无知之幕/原初状态的理论。通俗的对罗尔斯的简介就会在此截止,因而将作为罗尔斯的理论思维一个纯粹的思想实验的缘故就在此了。
“罗尔斯引入「无知之幕」(爪机没有单引号还请诸位同学见谅)这样一个别具匠心的博弈条件,试图人为制造一个人人完全平等的处境,以便考察什么是人们仅凭理性所做出的「真正的」公平选择。无知之幕据说是「完全公平的」博弈环境,相当于人人被蒙住双眼,人人对自身状况一无所知,不知道自己与他人在各方面的差异(地位、能力、资源等等),甚至不知道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正因为无知之幕遮蔽了一切信息,罗尔斯相信,这个完全公平的处境必然能够使人们形成一致同意的公正选择,而一致同意的事情显然是最合法的公共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