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最热的剧就是《我的前半生》了,打开朋友圈公众号,鲜有不谈此剧的。前期《人民的名义》热播时,我看了一集果断放弃,因为觉得很假。再之前的《欢乐颂》也没追过。追剧也算是“与时俱进”的一种,为“赶上潮流”(某品牌广告语),一口气追了十集《我的前半生》看到深夜12点多,忽然就没有了追下去的愿望。
因为很假。
文艺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但假就不对了,特别是容易给年轻人误导的地方。
“办公室恋情”是绝大多数的公司禁止的,甚至是明文规定禁止的。
虽然有男女的地方就可能有爱的火花迸发,“办公室恋情”很多时候挡也挡不住。男未娶女未嫁未尝不是一件美事,如果是在同一部门,有些公司将可能调整其中一个人的工作(比如调到另一个部门);但双方有家有室,一旦发生恋情,就是丑闻,双方肯定会极力隐瞒,并且会想到退路——有一人离开。
像陈俊生和凌玲那样公开,连凌玲“为了陈俊生离婚”这样的隐私都成为同事间公开的秘密,连陈俊生出头为凌玲讲话都会遭到抢白“又不是你老婆”,可见,他们的“办公室恋情”在辰星公司已经是人尽皆知的事实。还要等到唐晶(或贺涵)写匿名信举报凌玲非正常升职加薪,人力资源部老王才来调查吗?辰星公司那位HR老王也真是太不职业了。
陈俊生听说凌玲被人事约谈,居然还去找隔壁老王打听,为其说情。哎哟喂,辰星公司的管理也忒人性(人情)化了吧?陈俊生作为项目经理,公司高管,在发生婚外恋情、且决定跟老婆离婚娶小三时就知道该怎么安顿好凌玲。
JASON同志陪我看了一点儿,看到陈俊生为如何跟罗子君讲“离婚”而纠结,就说“办公室恋情在我们公司是绝对不允许的”。当年为编写公司《员工手册》,我曾认真研读过包括他们公司在内的至少七、八家名企的《员工手册》,现在已不记得是否有明文的规定禁止“办公室恋情”,但JASON同志在七年前进到这家外企培训时,HR或他的直接上级肯定是交代过这条“职场禁忌”的。
“办公室恋情”是职场禁忌。一旦发生,最好是其中一个走人。不然会活得很难看,死得也很难看。
剧照辰星要有新老板上任。我猜到会是贺涵。
但贺涵“挖角”罗平的三个下属落户辰星,真让人跌了眼镜。
辰星跟贺涵的前东家比安提公司应该是同业。怎么咨询管理业界没有“竞业限制”吗?像贺涵这样的高管阶层、合伙人,怎么可能在短时间内带着前公司的客户及员工落户新东家?
太不职业了吧?太不靠谱了吧?即便他一出场就显得“唯利是图”,即便在商业社会,唯利是图并没有错,但总还是要在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之下。
竞业限制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竞业限制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间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超过2年。因此除了劳动合同期间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二年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不同。
贺涵在职期间,应该受“竞业禁止”约束,离职后,应该受“竞业限制”约束。像比安提这样的管理咨询公司,是不可能不与高级管理者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带着前东家的客户资源投奔新东家成为合伙人,肯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企业跟员工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除非贺涵跟他挖角的前东家的三个员工都没签“竞业限制”合同。那贵圈也真够乱的。
至于作为闺蜜的唐晶为罗子君的家事操碎了心,甚至不惜放下手中的工作、麻烦自己的男友……听说最后还成全了人家,也就不说什么了。
《我的前半生》我是追不下去了。还是找找亦舒的原著来读比较靠谱,或者看看中国最后一个皇帝爱新觉罗·浦仪的《我的前半生》……看来,我真的不适合追剧。
目光炯炯聊职场,内心温暖谈人生 【丁是丁】ID:dsd555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