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事件中,看到的最荒唐的说法有俩。其一,法律是个很精密的专业,业外人士没能力评说。其二,没看过判决书就是不了解实情,局外人没资格评说。两者的共同点就是,公众不能关心司法问题,司法问题只能由着法律界人士。他们循规蹈矩也好,胡作非为也好,公众是没权评说的。「没能力」说,其实反对或嘲弄的是国家现行法律制度。持此说者,是想说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错误的,还是想揭露人民陪审员本来就只是摆设?「没资格」说就更耐人寻味了。本来,法律都已经规定了非特殊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判决书的公布,可此案中的判决书呢?若不是媒体的报导,此案就会悄无声息地划过公众的视线,这是为什么?记者的报导固然有时候不完全是事实,但其中的绝大多数是因为新闻当事人的掩盖,未必就是刻意误导。况且虽然有可能存在报导偏差,很多时候新闻报导却是公众逼近事实真相的惟一途径。指责新闻报导中可能存在的、也可能只是臆想中的失真,还不如指责法院没有依法公布判决书而有试图掩盖事件真相呢。事实上,持「没能力」说和「没资格」说的人,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都是试图剥夺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一旦某种制度和权力进入黑箱,后果如何,那些人想必清楚得很。或许,这正是那些人所希望的。对于那些人,最大程度的鄙视和愤怒,并且置之不理,将是惟一的选择。
结论:法律上根本不存在客观公正,只是法官根据自己心证的证据照本宣科的“适用”从重从轻肆意判罚的主观判断罢了。我不是针对法院里的法官,我是说在座各位键盘法官,都是垃圾。我读过可怜的一点书告诉我:在无威胁时,击杀他人构成犯罪;在构成足够威胁时,闷棍击晕后背刺剔骨刺杀一套击杀他人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犯罪;在构成足够威胁时,只打一发熔岩元气弹,上限20下限2,造成伤害导致他人昏迷/轻伤/重伤/死亡,依照法官判断是否过当适用刑罚;在确实构成生命威胁时,一个暴击、一套连续技击杀他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击杀对方以前一直遭受生命威胁,即为正当防卫,不适用刑罚。本例中男子见义勇为属于第三种情形,下手不知道轻重,碰巧打到要害致死,属过失致人死亡,同时有自首情节,情节较轻,处三年缓刑足够合适,没什么可评价的。简单来说就是“命不好”,死者和犯罪嫌疑人(见义勇为者)双方都是。说针管不构成威胁的过来,我给你打一针空气加个BUFF。说一拥而上控制住的也过来,替我接这个空气BUFF。
突然想起了东莞梁华案。东莞某网吧保安梁华,有一次抓了两个偷手机的贼(三个漏抓一个),结果两个月后被放出来的几人,轮奸了梁华16岁的女儿,并且将她毁容。这个社会,做好人的代价太大。接二连三放出来的媒体报道,不是见义勇为被讹,就是被报复,甚至失手把自己送进监狱。只会有更多的人选择当一个看客,并且冷言冷语讽刺那些见义勇为的好人。这盛世,如你们所愿。PS:大部分普通人即使身世坎坷或者走投无路,也不会选择犯罪。能够铤而走险走上犯罪之路甚至依靠犯罪谋生的人,我觉得他们心里少了很重要的东西。街头飞车抢劫的人,很可能有一天会入室抢劫,甚至盗窃杀人。老老实实做梦捡个钱包都心惊胆跳等失主来认领的普通人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