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讲个笑话,中国是个法治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十二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貌似没什么用。很多人都有过“被捐款”的经历,新闻中说的这种情况其实很少见。当然了,不是别的公司都不搞摊派,而是这家公司扣得太少了,一个月扣1块,笑话人呐。
社会上更多的是所谓的“双日捐”或者“一日捐”,即要求员工拿出两天或者一天的工资做慈善。这个钱不用自己拿,都是单位统一扣款,直接上交。这类政策在有些地方甚至已经实行了十几年,虽然怨声载道,但是某些政府机关却一直是我行我素。并且这些钱最后用到了哪里,有多少被挪用,老百姓就真的一无所知。哪怕有部分是用于慈善,救助孤寡老人失学儿童,修理破旧校舍之类事情本就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可是很多政府不愿意用财政支付,最后将其推到了老百姓的头上。真是可笑之极。
强制的摊派,不是真正的慈善,不合理不合法。慈善捐赠应该是公民自由意志的体现,慈善捐款有两个特性,自愿、无偿。每个人的经济情况都不太一样,捐不捐,捐多少,都应该由个人决定,而不是强制摊派,甚至是强行指定的摊派。这样做不仅损害了慈善的本意,更是滥用权力,好事也会变成坏事。
这次法院的判决,只能说是一个很好的开始,但能有什么效果现在还很难说。一个小小的日化厂,法院或许还能依法宣判。但是,如果被告是那些肆无忌惮的政府机关的话,法院的脊梁还会硬么?
无论是否是爱心还是“被捐赠”,公司的这种做法实在不可取。
作为一次募捐活动,最起码要给予募捐者自由意志体现,让募捐者知道发生了谁,哪里,发生了什么,是群体性灾害还是个人情况等等,至于捐款的金额等更是应该尊重每个募捐者的行为,不可以因为娟多娟少而不满,更不可以强迫。很多时候,我们可能无法监督我们捐款的费用的具体流动,但是,我们起码应该知道,我们所帮助群体或个人。
或许有的公司的初衷是好的,确实有些公司的领导希望帮助一些贫困地区的学校教育、居民生活,然而,没有规范的流程,透明的监督,这种善举会被人误解,甚至会遭到反对。当然,如果有的公司别有用心,那对于捐助者无疑就是“抢钱”。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被捐赠”都应该被明确禁止。
最后,还是想强调,让慈善回归于慈善,不要透支人们对于慈善的信任,慈善本身的目的是简单的,是可持续的,是体现一个社会的爱心的,切不要因为自己的私心或者自己的无知,破坏了社会互助的纽带。
公司扣员工工资做募捐是不合法的,员工完全可以起诉该公司。
一,公司擅自克扣工人工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慈善募捐应该是募捐人的自愿行为,不应该是被公司强制执行的募捐行为。拿到更高的层面来讲就是侵犯了员工的人权和名誉权。公司这种强人所难也是不道德的行为。
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来说,员工是可以起诉该公司的,如果被强制执行的募捐金额数目比较小,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有效的募捐金额数目和具体募捐用途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