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是公司行为的,强制执行查封公司帐号,只查封被执行的公司帐号,这家公司早在出事前就已经转移资金,转移各类有价资产。等到司法执行部门查封时候,这家公司账户上已经没有资金了,是一个空头公司。这个强制执行手段过于简单,并且对与受害者们不负责任。
1、只查封公司帐号,公司账户上又没有资金,等于受害者们耗费了大量的经历与时间,再跟一个虚拟的空头公司在抗争。我认为制定司法制度的人都不是吃米饭长大的,都是喝水长大的,脑子里全是水。在制定这条强制措施的时候没有走脑子。公司对于投资者们吸收了这么多资金,在司法机关查封账户上资金早已经被转走,转走公司资金的不是公司自己,而是公司背后的人来操作实施的。造成受害者们损失的是人祸。不去限制人的自由,反而只是针对一个空头的公司。这样的公司即使查封一万年也不会弥补受害者任何损失的
2、而反过来,公司出事后,公司法人没有受到任何限制、公司股东们没有任何焦虑、公司的各级别主管们没有任何损失。他们还是按部就班的天天享乐自由。所以我说这样的执行手段对受害者们不负责任,并且纵容社会骗子们的嚣张气焰。受害者们没有感受到国家法律的温暖与有效;被执行者没有感受到国家司法的刚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券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