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电器公司流水线上的员工,至今已入职11年,其劳动合同于2016年2月14日期满。放假时,办公室主任通知我于2月14日节后第一天上班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特意叮嘱:“那天上午是你们几个合同到期的职工一块续签,不许迟到,错过时间就终止劳动合同。”孰料在2月13日那天因喝酒过量导致昏迷,17日到车间交了病休证明后去续签合同,主任却告诉我因未按时到公司办理续签手续,原劳动合同已于2月14日期满终止。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改变休息时间,但是并没有跟劳动者达成一致,后来劳动者提出辞职,公司批准,但是接下来的一个月之内仍然必须遵守改变休息时间这一规定,不遵守视为旷工,双方协商不一致,劳动者即日起就没去公司上班,4天后公司后来出公示:旷工3日视为自动离职,并终止劳动合同,但是这一通知未以任何书面或者是电话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且未叫劳动者来办理工作交接,还没有发放当月工资。
本人所在的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在面试时,人事部只是说要做满三个月后方可申请离职,并在申请一个月之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但没有明文规定)。然后让我交了二百无的压金,开了一张盖有公司公章的收据给我。现在我做了20天了,觉得不适应环境,想辞职找另一份工作,但公司说必须要等到一个月之后方可离职结工资,及退还压金。
之前从公司离职,由于老板让把一个需要长期做的资料做完,所以不签离职单,但是这个资料一时半会做不完而且本来就是比较提前在做了,其他人中间接手的话根本不会耽误,但是新工作单位在催我过去,如果做完的话起码半个月过去了。并且我已经向我的主管保证去了新单位会竭力配合他整理相关资料,但主管同样拒绝签字。
我是之前干二手房中介的,我在9月份有一个件儿,一次性付款,现在有争议,这个房子当时是出租中,租期到12月底,交房约定日期在1月1日。本来有房东的物业交割金5000元应该在交接完房子再退还房东,因为离职,就私自把这个交割金退给房东了。但是租客因为点原因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搬走,客户比较不太好说话,不然就闹事。
跟公司签了两年劳动合同,2016年12月期满。春节放假时单位要求需在2月14日上班报到,而我回老家后发烧了,在村卫生院医生开了一周病休证明,因此2月17日才回单位上班。到单位后我将病休证明交到人事部。当天接到通知,称她提交的病休证明不符合要求,公司规定病休证明必须由北京市医保定点医院出具才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