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明星隐私,就想到徐峥怒打女狗仔事件。
徐峥与朋友吃饭,发现有记者跟拍,离开饭店、行至某黑胡同时,徐峥下车,与一路跟车的狗仔发生肢体冲突,向女记者脸上踢了三次,导致后者面部肿胀,左眼眶受创出血,视力模糊。7月29日,事件持续发酵,徐峥发微博承认动粗并道歉,称当时情绪激动是由于“长期以来对类似事件的厌恶感”。
狗仔与明星的矛盾,集中体现在狗仔对明星隐私的侵犯。曾经中国第一狗仔卓伟在掀起的风浪,让一些明星形象崩塌,让娱乐圈里人人自危。
顾长卫“车震门”
冯小刚“公寓门”
董洁王大治“激吻门”
文章“出轨门”
陈赫“出轨门”
刘恺威王鸥“夜光剧本门”
白百合泰国“一指禅”
明星们华美的袍子被扒开,虱子满地爬,确实很不好看。
有人替明星叫屈,拿“隐私权”说事儿。没错,明星也是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但是法律还说
了,明星主动选择成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的范围就要比普通民众小一些。他们的一言一行会
产生强大的示范效应,应当受到公众的监督。
在公众场合被拍或者被“狗仔队”跟踪,此时明星无法主张隐私权,这是作为公众人物要付出的
“代价”。你入了这一行,就等于默认要放弃一部分隐私权。特殊职业,特殊待遇,没毛病。香
港狗仔偷拍阿娇换衣、黄宗泽家中裸会胡杏儿、乐基儿黎明闺房事,这才叫侵犯明星隐私权。
卓伟多次宣称,“我认为新闻自由就是,只要是真实的,没有我不能拍的,没有我不能写的,
没有我不能报的。”卓伟如此底气,也是知道,从法律上来讲,公众人物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
些与其塑造的公共形象相违背的私人行为,对这些行为的披露将很可能被视为是正当的舆论监
督或对公民知情权的维护,不构成对该公众人物人格权的侵犯。
徐峥所言“长期以来对类似事件的厌恶感”,看似是因为隐私被侵犯而愤怒。但是细细琢磨,更有意思:我树立今时今日的形象地位容易么,你们就不能盼我点好儿?我只不过要一边享受聚光灯带来的美誉和金钱,一边暗戳戳做爱做的事情,这叫解压懂不懂?砸了我的招牌,我上哪儿找“明星”这样来钱又快又多的工作去?
明星们哪,能不能长点心、要点脸,贵圈能不能不要那么乱。不要一边拿着天价扮演伟光正、
高大上、白莲花、玛丽苏,一边干着男盗女娼的龌龊事。打铁还需自身硬,德艺双馨行不行?
近些年,因狗仔偷拍引发的明星也狗仔的冲突不断,近日,徐峥打记者事件又被炒的火热,网上言论也是五花八门,有人说,明星也是人,应该有最基本的隐私权,记者和么肆意的偷拍已经构成侵权行为。也有人说,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应该时时小心,处处留意,应该做到透明化,考虑考虑自己对这个社会的影响。那么作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到底该不该有点自己的私人空间呢,狗仔一味的偷拍是不是触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呢?只要是明星主动自愿披露的个人隐私,媒体和公众对其进行评价和探究,当然并不侵犯其隐私权。但明星的个人财产不牵扯公共利益,就没有必要公布。正当报道明星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活动乃至家庭生活,比如世界杯期间报道一些球星的成长历程,采访他们的家人,对他们的生活予以披露和报道,也属允许之列。但是呢,粉丝要不疯狂
我们一定要理智,不要为了追星就失去理智,工作的工作、上学的上学,追星只是闲暇时间的一个兴趣,不为了明显而打扰了自己的生活;
更加不要为了追星就不眠不休,什么连夜排队买票、坐飞机去他的国家看他之类的疯狂行为最好要三思而后行;现在流行韩星,不少青少年少女都喜欢追韩星,形成一股寒流,我们对明星不要抱有一个神明的态度,单纯是欣赏一件美的事物就好了!
在隐私权限制方面,娱乐明星应当从公众人物中独立出来,因为娱乐明星和其他的公众人物在知名度来源上有所区别。对于“实力型”娱乐明星来说,其隐私权的限制只能限制在事业方面而不能延伸至别处;对于“眼球型”娱乐明星隐私权的限制既在事业方面,还包括有助于自己出名的那些因素。娱乐明星没有义务为青少年fans做出道德表率,也并非社会中的道德榜样。这个问题的争议,涉及到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问题。任何与其事业无关的私人信息,都属于其隐私。至于哪些是与其事业有关的私人信息、哪些是与其事业无关的私人信息,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任何侵入、刺探及公布以上信息的行为均属侵权。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不愿被他人知晓的权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