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卫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泊,作为一个省级卫视媒体,在开播一个节目的时候连最基本的商标保护工作都没有做到位。现在被告侵权了,就在想尽各种办法挽回损失,亡羊补牢啊。查了一下江苏卫视的注册商标,其播出的电视节目仅仅注册了幸福管家等9件商标,而播出了星跳水立方、梦想成真、一站到底、甲方乙方、全能星战、震撼一条龙等等诸多播出过和正在播出的节目都没有注册商标,反而是将“孟非”这个商标注册了40几件,我就有点纳闷了,“孟非”固然需要保护,节目不是更重要吗,如果不加以重视和保护,吃官司绝对不会仅仅这一次。而反观一下湖南卫视,注册了各类商标近2000个,什么我是歌手,快男,平民英雄,甚至比较小众的快乐垂钓都统统注册了,一个也没有落下。这就是差距。其次,说回案件本身。我支持法院的判决,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金阿欢注册在先,拥有“非诚勿扰”的商标专用权,金阿欢没有抢注,没有恶意,甚至其注册的时候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的节目都还没有诞生。江苏卫视使用在后,虽然其通过使用和宣传取得了较强的知名度,形成了较大的影响力,但改变不了商标侵权的事实。倘若江苏卫视因为这个知名度和影响力而不算构成侵权的话,那么《商标法》保护的是什么呢,那注册商标的意义又何在呢,假如我注册了一个商标“AABB”,一年后央视在相同服务类别推出了一档“AABB”的节目,央视凭借它全国的资源将节目在极短的时间内做到了家喻户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如果江苏卫视是在某晚会或某访谈类节目上使用“非诚勿扰”,那么的确跟45类婚介服务无关,但你在电视上征婚就不算婚介了吗,这个节目的目的和内容跟婚介服务完全相同,相关公众也足以认为该节目与婚介服务有某种特定的关系。二审法院的判决至少在事实认定上是没有问题的。我不知道那些位同行平时给客户出建议和方案的时候是不是也是这么草率和任性,如果是的话,那我们这个行业就真的到了不整顿不行的时候了。
个人不喜欢《非诚勿扰》,但比较同情江苏卫视。江苏卫视向华宜兄弟申请了许可,错在没有善意地帮华宜完善其商标组合。金阿欢非善意的申请了商标。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是综艺娱乐节目服务于观众,但确实也涉及婚介服务。金阿欢非善意的申请的商标的有效性,应当是关键所在。江苏卫视比较猛的是,无视二审生效判决,继续非诚勿扰。从法制角度上,属于公然抗法。反响大是因为屌丝告赢了有钱的影视公司。还有,这次涉及的是服务类的标,超出非专业人士的认知能力。换位思考一下,假如我整个app,类似世纪佳缘,取名叫非诚勿扰,然后,影视公司持有这个商标并告了我,大家肯定觉得我活该,而且鄙视我创造力枯竭。反过来为什么会不好接受呢,因为,法律意识淡漠,并且不愿意改变固有成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