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86年开始申请加入WTO,根据WTO条款,要求会员国保护知识产权。1990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保护法》。 知识产权,本质是垄断。而且是无法自发形成,必须靠法律保护才能成立的垄断。发达经济体通过知识产权榨取利益,否则不带你玩。而且知识产权比常规垄断更恶劣。常规垄断是通过竞争来达成垄断,谁都可以做只不过你做不过我。知识产权的垄断,则强制别人不许做一样的。就算你也是独自发明的,我先发明过了,你就不许用。总有人在说不保护知识产权,就没有人创作了,我倒想反问一句:中国为例:90年代才有《著作权法》,之前五千多年历史,都是没文化抄来的?自古的发明创造,文史成就都扔风里了吗?任何人略微关注一下事实,就会发现当前著作权保护对创作没有必然帮助。中国什么时候文化风气最好,成果最丰盛?先秦,大唐,民国年间。而不是有著作权法的现在。即便是著作权法被认为不完善,按照著作权归功论,也应该比没有强吧?再说现代:业界一致认为,日本大热的同人文化,对原作有一定促进宣传等正面作用,对整个动漫产业而言更是极其重要。要是现在没了同人,不夸张地说,日本动漫塌了半边天。然而现状是除了少部分原作公开授权外,大部分同人作品都是侵权的。只不过大家有肉吃,不闹大了双方都不说什么就是了。这是“侵权”推动产业发展的直接例子。这也说明日本的知识产权法过时了,阻碍产业发展,需要更新。
由于平台占据着垄断地位,作者人数多而心不齐,相关法律知识及诉讼能力又远不如平台及所属公司,导致作者辛辛苦苦写的文章,好的也就能赚个中产罢了,只有少数早期大神能在IP中获得收益(并被平台大肆宣传)。 这种不对等的竞争,霸王的合同,类似于杨白劳和黄世仁之间的关系,看似合理合法实则罪孽深重。我觉得这方面法律应该有所修改,更加保护作者的权益才是。试想,如果罗琳在写作之初就失去《哈利波特》的版权,包括电影等等版权,成功后让资方赚得盆满钵满收入百亿,自己仅仅拿到按字数得到的稿费几百万欧元的时候,她能写出好的作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于(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获得通过)。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从原来的50万元上限提高到100万元,并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