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认为一个成年人,不只要切身保护自己的利益,也要有一定程度上的社会责任感,在自身利益受损的时候,应该理性的看待这件事,每个人都可能遇到利益受损的情况,而这种情况是不可控的,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各种各样的意外,相信大家都知道不少,但是当我们审视这些事件,就会发现,这些事件对于当事者来说,完全是随机不可控制的,没有遇到这样的事,只能说是运气好,所谓冥冥之中,自有天定。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所谓社会责任感,纯属扯淡,那么下面的话,您也就不需要再看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到现在,法律成为人与人之间协调利益关系的主要手段,从将来发展的趋势来看,法制化是必然的历史进程,这个潮流是不可阻挡的,只要社会还在进步,法制也会不断的进步和完善。当事人不相信警察,没有警察就能解决你的问题吗?虽然你们把医生、警察作为一个职业群体来进行批判,但是心里的潜意识就是,能够维护我的利益的就是好医生,好警察,不能维护我的利益的,就是坏医生、坏警察,我不得不说,这是一种朴素的利己主义观点,您从这种观点出发来批判某一个医生,某一个警察,没有问题,但是请不要把这种评价扩张到整个群体身上。你并不了解这个群体中大多数人的工作情况,真正能够了解的人,只能是这个行业的从业者,毕竟他们天天都要和同行打交道,就以我个人而言,从警10年,在全国各地接触过的同行上千人,如果和一个局外人比起来,起码我的样本丰富程度和准确性要更高一些。
派出所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题主因为与他人发生纠纷,同伴致人受伤,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嫌疑,按上述规定可以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传唤期间是被约束人身自由的,一般约束在派出所的留置室内,但辨认室一般也设在留置室内,所以将题主关在辨认室是没什么问题的。被传唤留置的时间是8小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已修正),如果涉案的情节和后果可能被处以拘留以上处罚的,留置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
你所遇到的公安机关行为基本都合法,包括限制你的人身自由,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执行的公权力,最多实施过程有可能有不规范的地方。首先你是纠纷当事人。纠纷导致的打架已经有人受伤,根据你的描述,应该至少是轻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最新条文释义,打架伤害至轻伤以上(包含)已经是犯罪行为了,就是说如果追究法律责任的话就是刑事案件。但是此类案件双方愿意可以调解一次。其次,公安机关在带走你之前已经对你这个当事人口头传唤了,并且如果你拒绝,公安机关有权强制传唤。另外公安机关有权对违法嫌疑人留置调查(就是你所谓的限制自由)8销售,并且可延长至24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