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同。理由是:一、问题欠明朗。生意合伙人分手?部队战友分手?朋友短暂分手?夫妻分手?⋯⋯二、“分手”与分道扬镖不同,有志同道合的短时分别,有夫妻两地分居的不同生活,有复员退伍与在役人员的离别情怀等等。当然,也含夫妻离婚、朋友间决绝、合同破裂后的各奔前程等意思。
无论其中那一种情况发生,有当事者对过往的人和事产生“思念”之情属正常,决非“讨賤”。人是富于思维的感情动物,常有触景生情而引起回忆的时候。这种回忆且不论心态的善恶,不容置疑类属“思念”。这思念总不免带些“不知现在如何”的探求,而欲探询的结果,或令其躭忧,或幸灾乐祸,终是耦断丝连的常情。
举个常例:假如一对夫妻终因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婚,并各各另组家庭。他们不应该是深仇大恨势不两立的敌人。毕竟共同生活过,应有不少难以忘却的恩情储存于记忆中。当某时某事引出这些回忆,能贬作“犯贱”吗?常言说知恩不报为大过!何况,包容与施善是一种功德呢。
人世间,拓展度量,相容相护,既宽待别人,也善待了自己。何必小肚鸡肠,抛不掉那种于人于己俱受伤害的宿怨郁结呢?
我记得大学时寝室里有够租书的阿姨说自己上高中的姑娘谈恋爱了,她很苦恼,问我们应该阻止她还是让她继续。因为毕竟孩子在叛逆期吗。因为当时我没有经验,随口就说处处呗。阿姨还反问我,你有谈恋爱的经验吗?
现在想来才知道她想说的是什么。不管对方有多渣,一段感情的开始就意味着刻骨铭心。每个人都有优点,分开后思念对方对自己的好是人之常情,所以我不认同以上的说法。
不完全认同,分手之后思念也在情理之中,毕竟是曾经如此深爱的人,完全不思念反而显得绝情了。
但是如果时间已经过去很久,对方都已经开始了新的生活,而你还是走不出来,依然思念成疾的话那就算得上是犯贱了,毕竟这样的行为是不够爱惜自己的。
认同。因为分手后,思念对方可以,偷偷怀念一下那逝去的爱情就好了,千万不可以表现出来或者让对方知道,否则分手后的思念就是矫情或者犯贱。毕竟当初有一个愿意放下所谓的面子或者尊严,以求对方的原谅,就不会分手了。
认同。
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分手的,既然分开了,就没必要再去怀念。
如果你是被分手的一方,人家都不要你了,你还在那思念,不叫犯贱叫什么?
而如果是你提出的分手,那你更没有资格再去怀念什么,因为你不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