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缪的《局外人》也经常被当作能启发对司法制度思考的一部经典之作,连加缪自己在和友人谈及这本小说时也表示“我曾经追踪旁听过许多审判,尤其是在重罪案件法庭审理的特大案件,这是我非常熟悉并有过强烈感受的一段经历,我不可能放弃这个题材而去构思其他我缺乏经验的题材。”可见加缪本人确实在创作过程中考虑到了文学作品本身和司法实务的关系,并对当时的制度有所思考和启发。以下是法律相关的问题:
1、题目的叙述仍然不够准确。因为实际上《局外人》中对于莫尔索的审判是完全符合当时的法律程序的,甚至连主人公自己一开始都觉得“管得这么细致”,“真叫人觉得再方便不过”,后来审讯的程序也非常正规。
2、真正的问题出在:
(1)意识形态化导致的主观归罪
(2)对嫌疑人的客体化倾向
简单来说主观归罪的逻辑就是“我看你像是个坏人,那你做的一切事估计都好不了”。主观归罪非常危险,因为它可以忽视客观情况也就是诛心之论让你的一切客观行为都显得无比可疑。也正是主观归罪,导致莫尔索的一些行为如在守灵时吸烟,会见女友等看起来是他毫无人性的佐证而不给他申辩的机会,即整个过程中他不用参与,可被取代。其实正如主人公所想,他的情况很简单且他很坦白地承认了自己过失杀人的经过,在合理情况下,司法机关了解到这里就应该对定罪量刑有了预判,但随后却出现了诸多案件外的行为是的最后他被认定为“预谋杀人”,谋杀和过失杀人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概念和量刑。
主人公是因为精神始终处于某种不稳定或不正常的状态下杀人的,应该罪不至死,不应该判死刑。然而检察官却参照主人公的日常生活来判别这个人是否应该判罪,如对母亲的死亡无动于衷,母亲尸骨未寒就和女朋友寻欢作乐。这样其实不妥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我觉得主人公对她妈妈已经很负责,因为自己确实没能力照顾,也只能送到养老院(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既然他们平时没怎么聊天,母亲死了,也不会引起他特大的悲伤(痛哭流涕),反正只要在主人公的心里,他爱她的母亲就够了(就像孟子为妻子鼓盆而歌)。如果非要在坟前大哭特哭,就有点像米兰昆德拉所说的“自媚”了,即为了让世人觉得自己正常、合群,扮演的一种行为。
加繆在小说中所要表达的是社会对于一个人是否有罪并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其罪行进行判定,而是以此人生活中的种种其他行为来作为量刑的依据,这是极其荒谬的。然而从我们从第一视角可以看出,主人公始终处于某种不稳定或不正常的状态,例如精神的恍惚,对母亲死亡无动于衷,轻易的就可以与朋友同不认识的人生死相搏。这是否可以认定其为社会的极不稳定因素,所以认为量刑正确呢?因为如果多年后他仍可能会再次杀人。我想,加缪写这部《局外人》大概不是只是为了表达一个法律问题。以及像“局外人”这样的人物,本身也是在一个异化的非写实主义的语境下出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