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刑法第291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近年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多次开展联合行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部署打击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行为,立二拆四、秦火火、薛蛮子等多名不良大V受到法律制裁,查处多名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人员。三部门相关负责人多次强调,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是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我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编造恐怖信息等行为均作出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