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正规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没有这些就不算完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其次,对于以上条款,玄机之处在于一下几个,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当名称不符时会有哪些隐患,隐患在于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上,不过这一点可以通过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如工作证、工作服、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情况、入职证明等等证据来认定,但是如果你发现这个公司既不给你工作证,也不需要穿工服,还没有工资条。那你就得小心了,尤其那社保的缴纳,不要以为说给你交了就是交了,自己每个月最好上去查一下,有时候财务人员的”不小心“或者”不好意思忘记了!“会让你的社保断交、遗漏、遭受巨大损失。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如果作假或无效会怎样,作假估计现在比较少了,毕竟到处实名制。
但是若劳动者本人在入职的时候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是可以此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另一方面如日后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而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社保与其本人身份不符的,将会影响社保待遇。
员工进入企业工作后一个月内,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一年满后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能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企业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试用期不可以随意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企业在试用期内欲辞退员工的,须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标准,这里的标准应该是具体明确的。
通常而言,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过程中并无太大议价权。通常情况是:合同就是这样,你爱签不签;不签走人,想工作就签字。供需矛盾导致的双方地位不平等,在劳动力市场体现的最为明显。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弱势地位并不必然意味着劳动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例如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制、休假制度、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工资等,劳动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是,法律不能也不应该包办一切,部分条款,仍然有赖于双方协商确定。而这些有赖于双方协商确定的,正是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过程中要格外小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