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死亡,已构成工伤,家属可以要求给予工伤赔偿。
2、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视同工伤。
3、如果只是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家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处理:“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即:“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