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网曝的合同属实,前文已述,该合同的竞业限制补偿条款是违法的,因此,可以视为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情形,此时,腾讯公司的离职员工如果能证明自己在从腾讯公司离职后,没有从事与自己原来工作范围相同的工作,就应当视为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提起劳动仲裁的,就有机会从腾讯公司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额应当按照其离职后的时间计算,最长为两年,具体金额为每月不低于其在腾讯最后一年工作获得的收入(含期权收入)除以十二再乘以百分之三十。
据笔者的了解,腾讯与大量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如果网曝的协议是腾讯公司的标准版合同,则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这些员工离职后如果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确实未从事与原有工作范围一致的工作的,均有权起诉腾讯要求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充说明一下:笔者个人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范围应该根据公平原则,而不是根据网曝协议霸王条款中约定的腾讯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规定企业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设立竞业限制。而网曝的竞业限制条款的范围为即时通讯、无线增值业务和互联网增值业务、网游开发、运营三部分,这几乎完全涵盖了互联网的所有经营领域。前述合同如果真的是腾讯公司制定的,其员工将非常悲催:几乎所有与互联网有关的就业和创业权利都被剥夺殆尽,不论这个就业和创业的范围是不是你原来工作涉及的范围。互联网促进了知识的传播,给了人们更多自由,但某些从事互联网企业却在如此明目张胆的侵害员工的自由,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莫大的讽刺。同时,如果一个企业的合同约定超越了合理限度,就存在一个合法性的问题,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员工享有平等就业权和就业选择权,而《宪法》规定,每个公民均享有劳动的权利。虽然网曝合同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公司方面的利益,但却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合同另一方——企业的员工的在从公司离职后选择新雇主的正当权利和员工劳动权。笔者个人认为,网曝的协议把竞业限制的范围规定的过大,显然超出了正当的保护商业秘密的需求,侵犯了企业员工享有的法定的正当权利,因此,属于无效规定。不付竞业限制补偿,违反《劳动合同法》。网曝的合同在竞业限制范围的约定上范围如此之广,要求员工做的很多很多,但在给予员工竞业限制补偿问题上却又出奇的小气,其规定的唯一补偿方式——公司的股票期权补偿——属于明显违法的补偿方式。这个补偿方式有两个问题,首先是支付时间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为,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竞业限制补偿应该是在员工在终结与公司劳动合同后,公司对员工进行的补偿,但网曝的合同中规定的多数补偿金却是劳动合同解除前就已经支付给了员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