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收养的条件:
1、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办理收养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收养人:
(1)收养特殊困难子女申请表(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盖章);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5)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7)近期与被收养人合照的证件相。
2、送养人:
(1)送养亲生子女申请表(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盖章);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需办理公证);
(5)与当地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生育规定协议书;
(6)送养人的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出具的特殊困难证明;
(7)被收养人出生证、户口簿;
(8)被收养人成长报告;
(9)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
(10)近期证件相。
三、收养程序:
1、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到被收养人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民政局申请,领取相关表格;
2、所需表格盖章后送回民政局,现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提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体检报告,当事人证件相;
3、收养人领取收养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