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信的事件可以归为如下事实——【未经未成年人同意,长时间将其限制于学校以外的场所,使用非法“医疗器械”电击,强迫其服从他人意志。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分析】监护人有无权利决定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未成年人是否享有“自决权”?深层问题是,国家亲权下,父母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唯一“监护人”,家长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时,是否需要第三方代表国家介入,评估?杨永信非法拘禁?还是非法行医?还是诈骗?如果家长的行为缺乏正当性,那么杨永信非法拘禁基于家长“授权”自然也没有合法性,可以考虑本罪。非法行医——『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行医作出相关规定: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等。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网瘾是作为精神病治疗的,此种情况较为特殊,医生是否需要特别的从医资格,杨永信是否具有精神病从医资格,都是可以侦查的方向。诈骗罪的话,杨永信虚构了其电击电量(柴静的报道里面有),隐瞒了给戒瘾人员吃药的事实和副作用,能否被认定为为了“非法占有”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值得探讨。家长等与杨永信是否构成虐待罪的共同犯罪?刑法修九对虐待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两方是否形成“合意”,涉及共犯本质,可以探讨。最后的最后,真是不能“众筹”组团公诉杨永信呀!!!我真是太想把这个人绳之以法了!!!真是太太太遗憾了!
根据2015年8月29日表决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前虐待罪犯罪主体不包括像杨永信这样家人以外的人,现在包括了。虽然虐待罪案件是自诉案件,是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但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告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告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被害人虽然无重伤、死亡的情况,但是有受强制、威吓无法起诉的嫌疑,刑九2015年11月1日生效,这之后还干这事的话,建议当地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如果没有发生被电击致轻伤以上的情况,不能适用故意伤害罪。有的答案说到非法拘禁,大多数情况下也不能成立,因为父母把孩子委托给杨进行教育,其对孩子自由的管制可以视为教育的一部分。其中的成年人,如果是被家人强迫送入倒有可能构成该罪,但是这么一来,家人也将构成非法拘禁,大多数人是不会愿意的吧……但是!但是是重点啊~刑九送来了新的法律武器——虐待罪。刑九给刑法二百六十条增加了一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的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看看杨大仙人,是不是都挺符合……所以,只要杨刑九生效后还在干这事,又有学生愿意告诉,就愉快地起诉这货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