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次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的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参加诉讼活动,但从本质上讲,个人独资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经依法申请,并取得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资格的人。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的人主要有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相同点。主体相同。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责任形式相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有自己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等。区别。设立依据不同。个体工商户主要是根据我国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依据是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条件不同。首先,雇工人数要求不同。个体工商户要求雇工人数在8人以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对此未作强制性要求。设立的申请主体不同。个体工商户既可以以一户为单位申请设立,也可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申请设立。税收待遇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体工商户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外,还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两者的区别在于规模的大小。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公司,可以自己雇员工。而个体工商户基本是自己独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