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师相当于准律师,但和律师的职业特征并不完全相同,律师是必须要通过国家的司法考试,而依法获得律师职业证书,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但在古代的讼师,显然就没有此类严苛的规范。
讼师一般的工作,就是帮古代不识字的人写诉状,以便人们可以拿着诉状去告官打官司,还会帮要打官司的人出主意,指点一二。
而且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讼师存在的价值缺少法律的正当性,一般而言的讼师,在各种古代文献或现代影视剧中,都属于为审讯添乱的人,却非能完全帮助告官者打胜官司的关键因素。
而在古代,讼师的形象也大与贪婪,狡诈所挂钩,众多故事表明,讼师一般会借帮原告打官司的名义,而收取高额的费用,但这些费用并不明确规定在当时的法令中,有的讼师为满足一己私欲,甚至索求无度,狮子大开口也是常有的事儿,所以最终导致民间对他们的态度出现巨大改变,认定讼师就是一种轻贱的职业,更因为屡屡出现搬弄是非,混淆黑白的丑闻,而被古代百姓们相互指责,最后形成了具有负面意味的特殊职业。
另外一个关键因素是,在古代,是权力大过权利,所以帮人打官司的讼师,不仅百姓对他们有意见,就连官员们也是十分嫌弃,所以整体来看,清代的讼师在大环境下,并不如我们想象的待遇丰厚,相反为了谋求利益,甚至不惜做出捏词辨饰的行为,由此总结出,讼师不管在清代也好,古代也罢,都是不入流,更不遭人待见的特殊存在。
讼师在清代经常被指责为专营诉讼骗取百姓钱财的地痞流氓。然而讼师在清代却禁而不绝,他们以自己的法律专长来满足诉讼民众的需求。那么清代讼师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存在呢?下面就来介绍一下关于讼师:
清代的法律制度以及官员的司法活动大都对讼师持否定,在清代政府用各种方法取缔并且处罚讼师,同时各地的讼师也介入民间诉讼;讼师们的出身与统治者的立法思想不谋而合,一定程度上对社会有着正义的作用。讼师在司法上有双重性,讼师通过替人代数、咨询、谋划以及官代书等,清代讼师们得不到肯定,但是利用自身的诉讼活动在清代谋得了一席之地,发挥着不容忽视的法律作用。另外诉讼是还注释律例、著作讼师秘本,形成了特殊的讼学文化。讼师熟识律令法例,了解诉讼程序,凭借这些知识与技能在幕后帮助民众诉讼,收取一定的报酬,有了谋生之道的同时也对清代的整个社会产生了复杂的影响。
我国古代是一个专制的社会,司法制度也极为的不公,诸如帝王独裁、刑讯逼供、官员胡作非为等事例是层出不穷,普通百姓是没有辩护权的,遇到官司只能是听天由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为其辩护。讼师的源头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邓析不仅帮人打官司,而且还聚众讲学、广收门徒、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吕氏春秋》上说,当时“民之献衣襦?而学讼者,不可胜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