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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洛特烦恼》一案,文白败诉告诉了行业什么?优质

769次浏览| 2019.01.18 19:38:13 更新
来源:互联网

号脉影像经络,洞察文娱风潮

一纸宣判,终结了三年的官司。2019年1月15日,关于“电影《夏洛特烦恼》导演状告影评人侵权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被告文白败诉,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并公开道歉。

判决一出,文白在其公众号发文《官司输了,谢谢各位》,在文章里,文白叙述了三年审判对自己生活的影响和自己输掉官司之后的心情。

面对文白的败诉,很多业内的影评人和公众号都站出来表示同情,并且号召发起众筹来替文白解决这笔赔偿金。同时也有许多业内人士支持法院的判决,针锋相对之余,也让这起案件更加引人关注。

党同伐异般的站队毫无意义,事后诸葛亮式的感慨也没有多少价值。关键是借由这样一个案子,为行业厘清一些含混的概念,为今后自媒体时代影评写作和文艺批评提供一个可以自由发挥的空间。批评的尺度该如何把握?文艺批评的边界又在何方?这才是大家应该关心和注意的焦点。

一篇文章引发的诉讼案

这起案件值得关注,是因为“评论”电影而被起诉,文白的遭遇是国内首次。

在2015年《夏洛特烦恼》上映期间,文白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了那篇后来让他官司缠身的文章:《炸裂!居然全片抄袭了导演的旧作!》,指出《夏洛特烦恼》抄袭了《教父》导演科波拉拍摄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佩姬苏要出嫁》。

在列举了《夏洛特烦恼》和《佩姬苏要出嫁》中十余处雷同之后,文白得出了一个结论:“电影从立意到故事再到结构,甚至很多细节都全盘抄袭了这部《佩姬苏要出嫁》,即便是叙事动力,都是一致的摆脱现实寻找另一条路。虽然这部科波拉的老片质量不高,也很少有人看过,但不可否认,抄袭已经相当明显。”

正在上映的热门影片、全片抄袭的指控……如此种种因素叠加在一起,使文章的阅读量迅速突破十万+,成为当天最热门的话题。

面对抄袭指控,《夏洛特烦恼》的导演闫非给出了回应,称“没有看过《佩姬苏要出嫁》”。另一位导演彭大魔则认为文白的文章“非常具有误导性、断章取义”。《夏洛特烦恼》的总制片人、开心麻花总裁刘洪涛直接在微博发文,表示要让那些企图零成本造谣的人,为其信口雌黄付出代价。

2015年11月10日,北京开心麻花影业有限公司、新丽传媒,导演闫非、彭大魔在北京朝阳人民法院对文白提起诉讼,要求文白公开道歉并索赔各项损失221万余元。后来发生的事情在文白的自述里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三年官司,五次开庭,这漫长审判的起因,无非是当初的那篇影评。

文艺批评需厘清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

文白的败诉引起了很多人的同情,他们通过各种途径给文白打赏。根据文白公众号最新的一条推送,他收到的赞赏金额已经达到八万元,已足够支付赔偿。至于案件的后续,文白也表示放弃上诉。

放弃上诉就意味着案件的尘埃落定,可是此案引发的公众讨论却远没有停止。判定一部电影是否抄袭,涉及到大量细节的比对和分析。

影评人周黎明表示影片不构成抄袭,他在后续的微博中也补充道:“最近偶然看到美剧中出现derivative或formulaic(讲到文艺作品时),被字幕组翻译成‘抄袭’。这或许是很多人的认知。这两个词经常出现在英文影评中,指该片套路满满,毫无新意,非常模式化,但绝对不是指抄袭或剽窃。《夏洛特烦恼》公映时我便表示该片不似有抄袭迹象,因为穿越回青少年时期的桥段太常见了,几乎是一个子类型。”

根据澎湃新闻的报道,法院给出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涉案文章是杨文(文白本名)通过对其所认为的《夏洛特烦恼》与《佩姬苏要出嫁》两部影片中存在的十二处影片细节、拍摄表现手法、剧情相似或雷同的列举,得出《夏洛特烦恼》全片抄袭《佩姬苏要嫁》的结论。涉案文章的基本内容是对《夏洛特烦恼》全片抄袭的事实陈述,而不是对具体细节、拍摄表现手法等相似或雷同之处的评论。”

而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报告显示,“电影《夏洛特烦恼》和《佩姬苏要出嫁》并不构成整体性相似”。

言论自由不等同于言论随意,影评人并不具有天然的豁免权。别的不论,单看《炸裂!居然全片抄袭了导演的旧作!》这个标题,“炸裂”二字洋溢着招徕眼球的渴望,“全片抄袭”是对创作者的严重指控,“《教父》导演旧作”是对影迷情绪的召唤,这几乎是用尽全力要制造一个话题热点。

导演弗朗西斯·福特·科波拉

然而,敢写《夏洛特烦恼》抄袭,就要拿得出实锤证据,可是文白的那篇文章里,并无有说服力的论证过程,等于是给出了缺乏事实依据的事实判断。

在众多的笔墨官司里,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之间的拉锯战从未停止。在传统媒体时代,字斟句酌式的表达本是常态,可在自媒体时代,流量为王的渴望压倒了严肃公正的立场,“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的严谨被“多一个点击多一个关注”的法则压倒。文白对于抄袭的指控或许是出于真诚相信,但是他没有过硬的证据。

指责一部电影难看,是价值判断,可以凭借个人喜好;指责一部电影抄袭,是事实判断,必须有事实依据。多做有依据的事实判断,少些轻率的言论,特别是没有绝对把握的时候,更不要妄下断语。希望此案能给业界敲响一记警钟。

当然,我们也不希望一些片方看见这样的判例,见到不满意的评论就轻易兴讼。这么做就会错意了,影评人的言论自由始终受到法院和法律保护。只要是在文艺评论的范畴内,即使说得再“不中听”,片方和创作者也需有必要的容忍度。世界范围内都是这样规定,以往的判例也是这般倾向。算盘不可错打,“文白案”不可能成为消灭正当文艺评论权利的依据。

【文/忠犬七公】

The End

出品 | 北京独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监 制 | 李星文

主 编|杨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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